一、单用途预付卡备案概述
1.备案背景
为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活动的备案、预收资金等管理工作,当今每个省、市都会根据自身《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相关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涉及的行业为零售业、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为按照本地相关商务部门法律法规进行备案工作。
在备案过程中,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备案企业类型如下:
规模发卡说明:规模发卡为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集团发卡说明:发卡企业为集团发卡企业,需将集团内股权架构及从属关系以图表或文字形式说明,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品牌发卡说明:
1.发卡企业需有特许经营证明;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
2.发卡企业为品牌企业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以证明注册商标所有权,并列明使用的有效范围及期限;
3.如无注册商标,需提供企业标志及营业执照,并列明效力范围;
4.标志及商标所有权文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备案材料
主要申报材料如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申请表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单用途购卡章程、协议"
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或标准格式的履约保证保险保单、银行保函
集团股权关系说明或企业标志(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文件(列明使用期限)
售卡企业清单
兑付场所清单
实体卡样本或虚拟卡信息样本
以上资料仅为参考,具体内容以本区域商务部要求为准
二、单用途预付卡申请备案
企业向注册地商务部申请,可分为网上办理和线下办理,以本区域商务部要求为准。
注:在备案时需提供“资金存管帐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或使用“担保、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
注:一般预收资金余额达50万元以上,应当向各区商务部门进行备案。(以本区域商务部要求为准)
1.网上办理
(1)提交电子备案表,申请人依据备案机关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商务部单用途预付卡信息系统提交电子备案表;
(2)备案机关网上审核,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完成备案(申请人完成备案后每季度通过信息系统填报业务报告表)。
2.线下办理
(1)备案企业将备案材料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查;
(2)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当场出具审查意见;
(3)办理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以本区域商务部要求为准)。
三、单用途预付卡业务流程
发卡企业要正式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需要完成单用途预付卡备案和资金存管接入等流程。
1.存管银行方案业务流程
账户开立:存管银行为企业集团开立专用存管账户,同时新开或绑定一个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作为专用收付账户。
协议签署:签订《单用途预付卡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并向存管银行提交业务申请。
备案协同:集团企业将将按照商委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完成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备案工作。
存管服务:完成备案上报存管银行后。发卡企业完成单用途预付卡资金存管合作。
注:上述流程参考银行单用途预付卡资金存管服务标准流程。实际的流程以合作银行提供为准。
2.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实施开发流程
业务启动:选择单用途预付卡系统,准备备案的申请材料,开立银行资金存管账户。
申请备案:向本地区商务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审核时间为7-30工作日(可在线办理或线下办理)。
资金对接:单用途预付卡系统开发与资金存管银行接口,实现资金存管账户出入金应用。也可同步保单、保函的信息。
系统上线:单用途预付卡业务正式开展前,需在经营场所、官网公示单用途卡章程和卡信息。而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系统也可同步上线。
试运行:系统上线后,每季度通过信息系统填报业务报告表。
季度汇报:在商务部指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可通过单用途预付卡系统完成自动上报数据,并基于接口核对存管账户划拨资金。
正式运营: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在正式开展时,需要根据发卡企业性质完成日常上报数据,具体参考如下: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可通过单用途预付卡系统接口实现自动上报。
四、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系统
在进行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时,企业可以采用传统方式由人工手动进行管理,但随着当下数字化发展,更多企业均采用应用自身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系统用于预付卡的管理与运营。
建设单用途预付卡系统,实现单用途预付卡制卡、发卡等生命周期的管理,并实现其卡账户资金的管控,或保单、保函管理,以确保资金合规管理。支持导出各类的上报数据,形成可上报的文件,实现在单用途预付卡必要的业务数据上报。
企业用户可通过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系统可通过接口获取银行存管账户信息,也可选择同步相关保单或保函数据。
1.单用途预付卡业务运维
企业用户可通过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系统,生成表要上报数据,包含且不限于接口数据、业务报表等。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以本区域商务部要求为准)。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系统生成数据如下:
卡交易数据
卡产品交易数据(售卡)
卡用户信息数据
商户结算数据(商户交易)
以上内容将根据本区域商务部要求生成必要数据的详细。
2.单用途预付卡资金管理
企业用户可通过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系统,通过接口可获取存管银行资金余额。从而实时掌控资金存管账户数据。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第二十六条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基于上述规定,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系统将根据银行存管数据,结合相关资金存管规则,实现实时的管理与控制。
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商务部基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3.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应用
企业可通过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系统,完成对预付卡业务日常运营与管理,如果信息公示、卡产品设置、卡销售管理等。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 5000 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 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八条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
基于单用途预付卡系统完成预付卡业务的应用,可实现对外进行公示、实现卡产品的规则设置(卡产品金额限制),卡业务管理等应用。
发卡企业基于系统实现卡产品管理、展示、出售、消费、转赠、领取等应用。